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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韶关市】《韶关市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实施


    韶关市政府近日公布了《韶关市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23号),旨在规范市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保障市区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该规定已于6月9日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韶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之外的城市道路的车辆停放管理,以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智能收费设备的投资、收费、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由依法取得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的单位负责。

    《规定》提到,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采用人工收费和咪表自动收费两种方式,实行政府定价。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是指车辆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对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但不按规定使用收费设备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或拒不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按规定通过收费设备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方允许车辆驶离停车场地。对拖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延伸阅读:
    城市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方案>>>
    发布日期: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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