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停车行业资讯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桃园名车广场A3栋4楼
- 电话:0755-83709783/83709623
- 传真:0755-83709761
- 手机:136 3162 2208
- 邮箱:szsfm1888@163.com
【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湘潭交警部门支招停车难问题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我市交警部门建议,鼓励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有偿向社会开放;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
10月1日,我省开始实施《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否预示着我市停车难问题能得到缓解?我市是否会开辟新停车位?10月18日,市交警支队秩序科相关负责人向我们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市的停车规划,并透露,近期他们已对我市现有停车场进行了摸底造册,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现状:机动车与停车位比例失调
湘潭目前有多少机动车辆?数据有点惊人。我们从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截止到今年8月20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82538台,其中汽车有169450台。相比去年同期的数据机动车辆429713台、汽车146543台都大大上升。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年间,我市机动车辆增幅达到12.3%,汽车一年间增加了22907台,增幅达到15.6%。
那么,我市到底有多少停车位?交警支队秩序科副科长刘定青介绍,根据前期的摸底调查,我市共有公共停车位8765个,其中雨湖区2424个,岳塘区5808个,湘潭经开区533个;专用停车位26344个,雨湖区4400个,岳塘区13468个,湘潭经开区8746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共有7247个(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雨湖区1777个,岳塘区4763个,湘潭经开区707个。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我们能明显看出,机动车增多在方便了市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包括停车难在内的一些问题。有关专家测算说,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市城镇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更加剧了这一矛盾,从而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人民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措施:将挪为它用的地下停车场重新恢复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场不足的矛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办法》中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我市7个地下停车场曾被挪用,目前有一个已经重新清理改造成为地下停车场。雨湖众一国际商场于2001年建立,总面积2870平方米,原来作为商场经营,目前关闭闲置,有停车位82个,现在已经清理;另外被挪用的6个地下停车场为:基建营心连心地下商场、基建营步步高地下停车场、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罗源广场地下商场、安德地下商场和金都地下商场。
目前,这6个地下商场的情况各有不同,无法改造的有:基建营心连心地下商场,总面积为1300平方米,但只有一个进出口,做停车场比较困难,地下超市为人防办战时人防工程,无法改造,心连心集团目前拟另建一面积为358平方米的5层高框架式停车楼,如果建成将是我市首个停车楼。
可以改造的有:基建营步步高地下停车场,现有停车位26个,通过改造可增加15至20个车位;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由步步高集团正在改造,在10月底正式开业,总面积约6万平方米,拟建480个停车位。
需要收回的有:罗源广场地下停车场,2001年开业,总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共有100多个摊位,全部租赁给个体商户;安德地下商场,1993年开业,总面积1300平方米左右,全部出租给198位商户;金都地下商场,1995年开业,负二楼为停车场,共有60个停车位,负一楼为商场全部出售给个体商户。
建议:开放专用停车场对临时泊位收费
如何让停车位的规划和使用更为合理?刘定青表示,除了开辟新的公共停车场外,《办法》中还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同时加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准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搬迁处于城市核心区的公汽公司和长途汽车站,修建与地下人防工程配套的停车场;鼓励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提高车位利用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标准,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1、经常有市民反映,停车场存在乱收费的问题,请问《办法》对停车场收费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停车收费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为了有效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办法》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分别作了规定。
对于公共停车场,《办法》规定:一是收费标准必须公示,要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二是收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的标识;三是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四是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对于专用停车场,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业主,其收费行为《办法》未作规定。但是,针对专用停车场的两种特殊情况,《办法》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如果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收费规定;二是针对很多市民和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医院、机关停车收费不合理问题,《办法》经过认真研究,规定了一项利民措施,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问题,《办法》则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收费标准要由物价部门核定;二是收费人员要佩带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三是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2、现有很多酒店、商场等商业消费场所故意占用其门前的道路作为临时停车泊位,非消费不准停车,这种情形是否合法?《办法》是如何规范的?
答:这种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针对上述行为,《办法》第22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为了有效打击并杜绝占用道路资源行为,《办法》第32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些路段有,有些路段没有,其设置到底有什么要求?普通市民是否可以申请设置或取消临时停车泊位?
答:一是明确了施划前提。施划的前提必须是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才能施划。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三是明确了施划程序。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辖区交通状况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整体施划方案;其次是向社会公告初步施划方案,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再次是组织专家对施划方案进行论证;最后是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确定的施划方案进行施划。四是明确了施划调整机制。对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确保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处于合理状态。
【来源:湘潭在线】
延伸阅读:城市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方案>>>
发布日期:201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