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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8月1日起合肥停车费实行新方案


    7月24日下午,合肥市物价局召开合肥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新闻通气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于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其中,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公共停车场;
    3、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
    4、经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非收费时段、路段;
    (二)办公时间进入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看病病历、交费票据等);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5分钟以内,在医院临时停车20分钟以内;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环卫作业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经费【2001】90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
    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

    延伸阅读:
    城市智能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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