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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减少、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并对驾驶人记3分。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二、严禁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
四、严禁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
五、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七、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八、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
九、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
十、严禁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十一、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共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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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