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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疆出新规 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免交停车费
为了推广和普及新能源汽车,新疆近日出台《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期间,免交停车费。
这项通知规定,新疆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为1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通知还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另收停车费。
尽管电动汽车还未大批量驶向街头,但在国内各大中城市,由于停车费加大汽车充电成本的现象已经出现,制约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在乌鲁木齐等城市,目前已建成的充电桩虽然为数不多,也几乎成了摆设。
新疆是我国利用风力和光伏发电的大区,但由于发电能力远超电网建设速度,加上当地电力消费和容纳能力有限,从2014年开始,每年都有大量新能源电力被白白浪费掉。
【来源:新华网】
现摘录全文如下:
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升疆内电力消纳能力,提高电能消费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的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现就我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五、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后期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发布日期: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