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停车行业政策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桃园名车广场A3栋4楼
- 电话:0755-83709783/83709623
- 传真:0755-83709761
- 手机:136 3162 2208
- 邮箱:szsfm1888@163.com
【陕西省】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发〔2016〕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交通局,西咸新区建设局、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交通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建设局、交通局: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城市占道停车、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规定,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界定政府定价范围,科学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区的市要根据当地停车场建设、道路拥堵等实际情况,按照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价格的停车场范围,尽快制定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要根据建设成本、供求状况、交通拥堵、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二、推动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停车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鼓励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的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电子结算收费方式在大数据方面的优势,跟踪分析城市停车供需状况,为科学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指示标志和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提供帮助。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各设区市要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最大的工作合力,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服务的监管,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在管理信息共享、政策制度衔接、互通违法线索、开展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
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抓紧对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于2016年年底前调整完毕。每月月底前,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将当月最新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将适时进行工作督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陕西省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进展情况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26日
附件全文:
城市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方案>>>
发布日期:201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