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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头市】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汕府办〔2009〕7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不设较大停车泊位,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原则上应设置少量的较大汽车停车泊位。占用人行步道设置的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原则上为倾斜式停车位。”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服务内容应当明示不提供保管车辆及财物的服务,以及可停车辆类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
     
      (2009年4月24日汕府办〔2009〕70号颁布  根据2012年4月1日汕府〔2012〕52号《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修改)

      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指导原则
      (一)根据城市路网状况、交通状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控制总量。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妨碍市政设施功能,不得妨碍抢险救灾,不得影响居民起居条件。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与路外停车规划建设相协调,并随着道路通行状况、车辆总数的变化和局部区域用地功能的改变,作相应的调整。
      (四)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公安(交警、消防)、规划、财政、城管、交通、物价、法制部门和金平、龙湖、濠江等各区政府一名领导组成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置准则
      (一)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的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消防队(站)、急救站、加油站30米以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停靠站点15米以内和消防栓2米以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三)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和景观大道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四)对社会开放的路外公共、配建停车场(库)半径200米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必须与路外停车管理相协调,停车场(库)内停车泊位能够满足需求的道路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五)对于较窄,但停车需求量大的道路应单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而相对较宽的道路可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详见下表)。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下表车行道宽度下限时,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类别 道路通行状况 道路车行道宽度B 允许停放状况
    城市道路 双向通行 B≥12m 允许双侧顺向停车
    12m>B≥10m 允许单侧顺向停车
    单向通行 10 m>B≥8m 允许单侧顺向停车
    单双向通行 B<8m 禁止停车
     
      (六)交通拥挤,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车辆、行人通行影响较大的道路或路段,原则上不宜设置。确需设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各时段的通行量进行分析,确定准予或禁止停放的时段。
      (七)人行步道原则上不宜设置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施划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但设置数量应从严控制。
      1、宽度4.5米以上的步道,允许停放摩托车。
      2、宽度8米以上的步道,允许停放小汽车。
      3、停放机动车应不影响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妨碍交通视线,不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4、停放小汽车的人行道基础层应实施混凝土硬化改造,不致影响、损坏路面。
      5、因停车造成路面及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由申报单位或停车使用方负责修复。
      (八)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停车场(库)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路段不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条件(参照第五项规定),且现状未进行建设的空旷地,原则上应先考虑协调利用空旷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应视停车场使用情况进行设置。
      (九)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参照第五项规定)的支路、巷道、区间路等路段,由市规划部门先行规划公示,并按下列情形设置:
      1、属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虽非政府投资建设但经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同意的,按照本操作规范第三条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2、道路产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异议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国土部门调查确认,经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同意,按照本操作规范第三条规定设置停车泊位。
      (十)道路停车泊位与重要建筑物、停车库以及有行车需求的巷道出口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米的安全距离。

      三、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类型和设置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类型
      1、收费类: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管理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收费形式可采取如下几种:
      (1)现场收费。由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向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人,按辆次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管理人员给停车人开具收费凭证。不同时段和路段的道路停车泊位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凭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2)集中收费。对临路(街)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门前路段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可由该单位与经营单位协商,向经营单位缴交道路人工停车费,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具体停放时段由申请单位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其他时段由经营单位按辆次向停车人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
      (3)发售月票(卡)。停车人可向经营单位购买月票(卡),凭月票(卡)在市区所有由经营单位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月票(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2、免费类: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颁布前已建成,但未配建停车场(库)的临路(街)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可申请在周边道路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及设置标志牌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如实行时段收费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只供上述单位及前往该单位的办事人员车辆在规定时段临时停放,申请单位在核准免费使用的时段应派员负责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为有效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核准免费使用时段以外时段(当天19:00~次日上午8:00),可由取得同一路段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的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
      1、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不设较大停车泊位,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原则上应设置少量的较大汽车停车泊位。占用人行步道设置的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原则上为倾斜式停车位。
      2、免费停车泊位应在线内标注白色“XX时至XX时免费”字样。
      3、道路停车泊位所在路段首尾均须设置停车场P标志和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监制),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4、停车泊位所在路段的适当位置设置交通违法警告指示牌,明示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和处罚种类、强制措施。

      四、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及专项规划以外道路停车泊位的申报程序
      (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申报程序
    申请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的理由、期限、停放时段以及申请的泊位数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实际情况统一施划标线、统一制作标志牌。申请所需的表格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二)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申报程序
    根据《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个别符合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条件,又未列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同规划、物价、城管、财政、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设置。新增道路或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拟标。对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申请,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申请所需的表格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由于道路维修改造造成停车泊位较长时间无法使用;交通组织改变,双向行驶调整为单向行驶或因交通流量增大,设置停车泊位对正常通行造成影响;道路功能改变;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等公共原因,需要取消使用停车泊位的,可按照取消的泊位数予以核减上交承包金额。需要暂停使用停车泊位1个月以上的,可按照暂停的泊位数在年度评估时予以核减上交承包金额。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设置、管理。

      五、遇有本操作规范尚无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时,可由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参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延伸阅读:
    城市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方案>>>
    发布日期: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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