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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市发改局:配套停车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近日,市发改局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住宅小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通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路内的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汕头中心城区第一阶段60条道路4368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类型为小汽车和1.75吨以下小型货车,收费标准按高峰时段(8:00-22:00)和非高峰时段(22:00-8:00)计算。《通知》附件明确了由政府 定价的停车场相关收费标准,详情可登陆市发改局官网查询。
《通知》强调,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按照市发改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通知》还对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了要求,明确停车场经营者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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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