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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顺市机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西秀区、开发区和全市5A级景区地域范围。其它县(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或经营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除外)。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中大型车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他可供车辆停放的场地等)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七条 西秀区和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城区一类区域、城区二类区域、城区三类区城。
城区一类区域范围:东起安轿铁路支线(中华东路、黄果树大街与安轿铁路平交处);南以株六复线铁路为界;西至南北航路;北到武当山路口、中华北路与北航路平交处的合围区域内。
城区二类区域范围:东起两六路;南以沪昆高速公路为界;西、北至二环路合围除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的区域。
城区三类区域范围:除上述区域范围之外的西秀区和开发区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区一、二、三类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停车场:
注:机场、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临时停放按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
2.殡仪馆、火化场配套停车场: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3.医院内设停车场:
注: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15元;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8元。
4.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
注: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
5.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6.市内5A级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含24小时);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7.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计量单位:元、辆、半小时(次);(2)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3)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遇跨时段时可累加计时,计时计次收费从低;(4)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算。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4小时按4小时收费(15分钟不作扣除),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以此类推。(2)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室外小型车不得超过14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6元,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室内小型车不得超过18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大型车不得超过22元。(3)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第九条 城区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所在区域、供求状况、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交通影响及时调整城市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样式如下);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三)对出现的未经批准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车站、码头、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2.进入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设施维修车、殡葬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六)停车费收入应用于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和停车场场地改造建设。占道临时停放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车辆临时停靠点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车辆临时停靠点标志、标线、标牌、标识设置和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不得擅自减免临时占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西秀区、开发区和全市5A级景区地域范围。其它县(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或经营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除外)。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中大型车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他可供车辆停放的场地等)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七条 西秀区和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城区一类区域、城区二类区域、城区三类区城。
城区一类区域范围:东起安轿铁路支线(中华东路、黄果树大街与安轿铁路平交处);南以株六复线铁路为界;西至南北航路;北到武当山路口、中华北路与北航路平交处的合围区域内。
城区二类区域范围:东起两六路;南以沪昆高速公路为界;西、北至二环路合围除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的区域。
城区三类区域范围:除上述区域范围之外的西秀区和开发区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区一、二、三类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内、外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6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7元/车次/4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8元/次 | |
中大型车 | 10元/次 | ||
大型车 | 12元/次 |
2.殡仪馆、火化场配套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外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3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4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5元/车次/12小时 |
3.医院内设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内设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1元/小时 |
中大型车 | 2元/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6元/次 | |
中大型车 | 10元/次 |
4.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内设停车场 | 8:00-18:00 | 小型车 | 2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3元/车次/4小时 | ||
18:00-8:00 | 小型车 | 4元/次 | |
中大型车 | 8元/次 |
5.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8:00-20:00 | 小型车 | 5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10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20元/车次/12小时 | ||
20:00-8:00 | 小型车 | 8元/车次/12小时 | |
中大型车 | 15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25元/车次/12小时 |
6.市内5A级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10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20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25元/车次/12小时 |
7.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地段 | 收费标准 | |
白天(7:00-20:00) | 夜间(20:00-7:00) | |
城区 一类区域 |
小型车4元/半小时 | 4元/半小时 7元/辆/次 |
中大型车5元/半小时 | 5元/半小时 8元/辆/次 | |
城区 二类区域 |
小型车3元/半小时 | 3元/半小时 6元/辆/次 |
中大型车4元/半小时 | 4元/半小时 7元/辆/次 | |
城区 三类区域 |
小型车2元/半小时 | 2元/半小时 5元/辆/次 |
中大型车3元/半小时 | 3元/半小时 6元/辆/次 |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外停车场 | 8:00-22:00 | 小型车 | 3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4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
22:00-8:00 | 小型车 | 5元/次 | |
中大型车 | 7元/次 | ||
大型车 | 9元/次 | ||
室内(地下)停车场 | 8:00-22:00 | 小型车 | 4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6元/车次/4小时 | ||
22:00-8:00 | 小型车 | 8元/次 | |
中大型车 | 10元/次 | ||
大型车 | 12元/次 |
第九条 城区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所在区域、供求状况、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交通影响及时调整城市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样式如下);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 ||||
计费时段 | 计费单位(次、小时、天、月、年) | 收费标准(元) |
免费停 放时段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价格举报电话 | 12358 | |||
内部监督电话 |
(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车站、码头、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2.进入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设施维修车、殡葬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六)停车费收入应用于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和停车场场地改造建设。占道临时停放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车辆临时停靠点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车辆临时停靠点标志、标线、标牌、标识设置和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不得擅自减免临时占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发布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