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停车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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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营造安全、顺畅、有序的交通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按照以“品质立市”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建管结合、市场运作、强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体系,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保障交通畅通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适度超前,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进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强化政策扶持和激励引导作用,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格局。
(三)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坚持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项目实施按属地原则以区为主,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四)建管并重,统一协调。完善规划,有序建设,进一步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账、偿还老账,同时管控跟进,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三、总体目标
按照“建管结合、疏堵结合、分期分批、分区分片”的思路,加强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占道停车泊位。对于停车泊位严重缺乏的老旧区域,合理设置夜间占道停车场。加快新建停车场进程,逐步取消夜间占道停车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停车场建设,用3-5年时间,实现“停车必入位”“一车配一位”,根本改善我市停车设施状况,基本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具有大连特色的停车行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
修编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新一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为指导,重新修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摸清停车矛盾现状、科学预测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
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停车设施分担比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占80%以上,路外公共泊位占10~15%,路内临时泊位不超过10%,各类停车设施保持合理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加大停车泊位供给力度,尽快解决历史欠账问题。
扩大停车设施选址范围。依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科学选址,针对永久、临时、地上、地下等不同情况,采用构筑物、机械式(升降横移式、垂直循环式、简易升降式、垂直升降式、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等灵活多样的建筑形式,广泛挖掘各种资源,尽快解决好选址问题。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建筑屋面、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废弃工业厂房、仓库、锅炉房、闲置收储地块等资源建设停车场。对原有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鼓励依靠技术进步扩容改造为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平战结合”停车场,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停车场。在中小学操场地下,以人防工程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在城市中心区外围如公交枢纽站和轨道交通站点,建设完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实行优惠定价收费,引导驾车者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市中心区,减少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压力。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或改建停车场。对已动迁收储地块2年内没有安排建设项目的,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对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地下以及立交桥下等城市公共用地,按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以租赁供地方式建设机械停车场。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的自有土地(办公、医院、商业、工业和锅炉房废弃拆迁等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需办理房屋产权的,可以视为构筑物,自用或合作建设均不需办理土地手续,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的,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停车场,采用市级统一收储,净地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投资收益不高、没有企业参与竞买的停车场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财力投资或采取公私合作(PPP、BOT)模式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加大停车设施管理力度。
完善停车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规范车位”制度,对停车位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规范车位包括:根据规划依法建设的配建停车泊位;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认定的物业小区内地面停车泊位;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社会停车场;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的占道停车泊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共享的停车设施等。严格设置占道停车泊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迎宾道路和人行步道禁设停车位,次干道慎设停车位,支路在保证动态交通的基础上适当设置停车位。所有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严禁占道停车。公安部门要逐区逐片对夜间占道停车场进行梳理,制定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对乱停乱放行为严格管理。逐年减少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数量比例,最终取消占道停车。进一步完善价格体系,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按市场规律自主定价。以“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高于其它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商用高于自用”的原则,对停车需求实行调控管理,运用政策法规和价格调控,减轻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强化价格监管。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引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并允许适当收取停车费。
提升停车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引导停车场经营企业采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整合停车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大力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采用现代信息、通信等技术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通过开发使用具备交通流量提示、停车诱导功能的“路路通”等APP软件系统,实时提供交通及泊位的动态信息,实现城市停车管理的信息集成与共享,提高城市停车效率。采用“射频+手机”技术模式,建设占道停车管理智能化系统,对占道停车实行全方位智能化管理,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实现电子缴费。
加大执法力度。针对违章占道停车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公安交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巡查频率,尤其是对夜间乱停车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警告、罚款、强制拖移等措施,消除车辆使用者随意乱停车的意识和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乱停乱放、乱收费等行为的管理力度,严管重罚,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执行,确保停车行为规范有序。组织力量对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被私自挪用占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档,加大清理力度,使被挪用占用的停车场恢复停车功能,缓解停车紧缺的矛盾。特别是对近5年(2010-2014年)新规划配置的26.3万个停车泊位,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项目清单逐一监督检查,坚决禁止新配建停车设施被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一)全面理顺工作机制。
推进停车行业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和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综合性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明确分工,加强协作,高效推进。
成立大连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任务计划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以及工作结果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主管城建和公安的副市长担任,分设建设和管理两个办公室。停车场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停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加大文明停车宣传报道力度,为停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土地前期整理等成本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市公安局为全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停车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做好摸清停车泊位底数、建立规范车位数据库、建设停车智能化管理平台、规范占道停车、清理停车场占用挪用、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实施办法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召开资金审核组会议,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项目净地成本审核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招拍挂、协议出让、划拨及租赁等供应形式的实施办法,确保土地供应规范高效。
市建委为停车场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停车场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推进停车场项目的规划选址、动迁收储、方案设计、施工建设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各区做好停车场选址工作,负责停车场概念性规划方案审批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立交桥下等市政设施用地的停车场建设和占道停车场设置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占道停车违章处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停车行业发展的法规和规章,并对相关部门工作提供法制方面的指导。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停车场用地的收储工作,委托各区实施属地化收储,形成可供净地。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停车场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设计)、推进项目建设,配合市规划局进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在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下,通过房屋征收或属地化收储方式做好停车场用地的净地工作。
(二)大力提高审批效率。对在自有用地上建设的地上小型机械式立体停车项目,由联席会议审查后,凭联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装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安装检验报告后,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在既有小区、医院、商业、办公等自有用地上新建的停车场,原为出让供地且需要办理产权的,按照既有规定执行;不需办理产权的或原为划拨供地的,由联席会议审查后,凭联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建设审批流程按照既有规定执行。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计划中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支出范围,除用于前期土地整理成本支出外,还可用于停车场相关设施建设等支出,允许停车场外立面按规定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融资渠道,由企业独立投资经营的,完全由企业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由政府与企业合作投资经营的,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PPP、BOT、租赁等)模式操作。
(四)广泛开展舆论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增强对汽车时代“拥有车辆者必须要有相应的停车场地”“建筑物必须附设足够的停车空间”“路边停车必须由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停车入位,有位才能停车,不能随意停车”等观念的认同感,养成文明停车、绿色出行的行为习惯。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继续加大轨道交通和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提高地面公交乘坐便利性。在出行目的地较为集中的地点,合理增设线路和站点,在居民小区内开设小型摆渡线路。让市民乘坐公交车在感受上有尊严、在时间上有保障,引导自驾出行的市民转向公交出行。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其它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2014年11月4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大政发〔2014〕43号)继续执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意见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