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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凤翔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凤政发〔2013〕19号:关于印发《凤翔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长青工业园区管委会:
《凤翔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翔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凤翔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高效、公平、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现状,不断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泊位(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泊位(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利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道路两侧设置的为公共资源的临时性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第二条 凡在我县经县人民政府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运营管理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车位使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作为公共停车泊位,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由县物价部门统一核准。
第五条 对取得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运营单位的管理,由县政府委托县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实施。
第六条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运营单位由县政府指定县公安交警部门,并邀请财政、交通运输、住建、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由主管部门颁发《停车场经营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核准收费时段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8:00至21:00;11月1日至4月30日每天8:00至19:00。
第八条 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实行按小时为单位计费。统一为每车每小时2元;不满1个小时按照1个小时收取;8座以上的客车及2吨以上的货车原则不允许占用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放的,经管理人员允许可以短时间停放,收费按照标准收费的2倍收取。大型车辆不允许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
第九条 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明码标价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应在适当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价格监督电话,收费员实行持证收费,佩证上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员应当出具专用发票和车位使用计时单,在使用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算服务费,维护好停车泊位内的停车秩序,及时纠正违规停车,并协助维护周边交通秩序。
第十条 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员违反规定的,依照《凤翔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场)运营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若有使用废票或贪污票款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第十二条 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主要用于道路维护和停车泊位的施划、建设、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维持或适当调整,但调整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3-09-05